理工应教务字【2013】17号 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考试违规行为

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学院各类校内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院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监考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

1、考生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顺序就座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4、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讲义、参考书、笔记本、复习资料及夹带小抄等进入考场,经监考老师提示仍不交出,并滞留在考生座位或考生能实际控制的区域范围内的;

5、将手机带进考场不上交或使用通讯工具和设备进行舞弊的;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10、组织策划集体舞弊的;

11、其他经教务办公室调查核实认定为舞弊行为的。

二、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及程序

1、考生在考试中被认定存在第一至第六类舞弊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在试卷上注明“舞弊”字样,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2、考生在考试中被认定存在第七至第十类舞弊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在试卷上注明“舞弊”字样,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将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被认定为考试舞弊或者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均不得参加舞弊课程的补考与重修。在毕业前,根据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处分是否解除、个人的在校表现等情况,经学生所在系、教务办公室、主管院长批准,决定是否准许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清欠考试。

5、处理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工作程序参照《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6、学生对被认定的考试违规情节和学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其工作程序按《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凡舞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教务办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后发布公告,并同时起草学校文件,由分管院长签发。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办。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教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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